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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1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廢止。在新的特種設備許可級別和條件頒布前,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暫按附件劃分,制造許可條件繼續沿用《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國質檢鍋〔2003〕194號)等現行規定。
附件
二、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級別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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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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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壓力容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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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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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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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壓容器、高壓容器(A1);第三類低、中壓容器(A2);球形儲罐現場組焊或球殼板制造(A3);非金屬壓力容器(A4);醫用氧艙(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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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應注明單層、鍛焊、多層包扎、繞帶、熱套、繞板、無縫、鍛造、管制等結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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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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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2015〕675號)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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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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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罐車(C1);汽車罐車或長管拖車(C2);罐式集裝箱或管束式集裝箱(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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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3應注明產品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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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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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壓力容器(D1);第二類低、中壓容器(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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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一、二、三類壓力容器的劃分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7確定; 壓力容器壓力等級劃分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A確定。
2. 按分析設計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其制造企業應持有A或C級許可證。
3. 對于產品種類單一的制造企業,可對其許可范圍進行限制,如限制產品或制造方法、材質、種類、用途等。
4. “質檢辦特〔2015〕675號”附件2中B3、B4、B5級別氣瓶的制造許可條件按照“國質檢鍋〔2003〕194號”附件1中B3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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