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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 基本條件
C2.1.1 人員
C2.1.1.1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 制造單位應當根據產品制造過程的需要,配備并且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以及設計、材料、工藝、焊(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理化檢驗、檢驗與試驗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專項條件對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從其規定。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 C-2 所列理工類相關專業的學歷 與工程類技術職稱要求。
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任職要求如下:
a) 質量保證工程師,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管理或者檢驗工作經歷;
b) 檢驗與試驗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壓力容器產品檢驗工作經歷;
c) 設計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壓力容器設計工作經歷和過程裝備制造(化工機械)、機械制造、機械設計等機械類專業教育背景;
d) 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石墨壓力容器粘接與浸漬或者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粘接(手糊)與纏繞(含熱塑性塑料焊接)質量 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相關工作、石墨壓力容器制造或者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工作經歷,金屬壓力容器焊接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關專業(材料、機械類專業) 教育背景;
e) 其他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具有所負責工作的經歷;
f) 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通過崗位培訓,能夠履行崗位職責。
表 C-2 D級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人員的任職要求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D級
質量保證工程師 工程師
設計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工程師
材料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助工
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助工
焊接、粘接與浸漬、粘接(手糊)與纏繞質 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助工
熱處理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助工
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助工
理化檢驗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助工
檢驗與試驗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助工
注 C-3:表 C-2 中產品制造過程無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等過程時,不需要配備相應的 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C2.1.1.2 技術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配備產品制造所需要的技術人員。制造單位同時設計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的,應當具備本附件 C1.2 條規定的人員條件要求,并且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審批人員不少于 2 人,A4 級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專職設計人員數量可根據其實際工作量適當降低。 各級別制造單位技術人員數量見表 C-3 的要求。
表 C-3 技術人員數量
許可級別(D級): 機械相關專業(1人) ;焊(粘)接相關專業(1人) ;技術人員總數(5人);
C2.1.1.3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配備產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備相應資格的持證焊工,焊工的持證項目應當滿足產品制造需要。持證焊工人數的要求見表 C-4 要求。采用焊接機器人的,相應許可級別的持證焊工人數可減少 1 人。
表 C-4 D級壓力容器持證焊工人數
許可級別 (D級):焊工人數(6人)
C2.1.1.4無損檢測人員
(1)由本單位進行無損檢測的,無損檢測人員持證項目和數量應當符合表 C-5 的要求;
(2)采用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TOFD)的制造單位,應當配備TOFDⅡ級人員不少于 2 人。
表 C-5 D級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持證項目和數量
許可級別(D級):
1)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注 C-4) :RTⅡ或 UTⅡ資格;
2)無損檢測人員:RTⅡ 2人/UTⅡ 2人/MTⅡ 2人/PTⅡ 2人/
注 C-4:無損檢測外委的,制造單位只需按照表 C-5 的要求配備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注 C-5: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計入無損檢測人員數量中。
C2.1.2工作場所
1) 具有相應級別產品制造需要的生產場地;
2) 產品承壓部件的焊(粘)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大型承壓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時,有必要的保證焊(粘)接質量的防護措施;
3) 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庫房或者專用場地,具有有效的防護措施;
4) 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耐壓試驗、泄漏試驗和其他相關試驗的專用場地及防護措施,并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5) 具有滿足防護要求、空間適應產品檢測需要的射線曝光室或者檢測專用場地,并且具有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專用場所,具有無損檢測儀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場所。制造單位同時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能力的,應當具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和場所。
C2.1.3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1)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設備、成形設備、機加工設備、焊接設備、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溫設備、起重設備、表面處理設備等,以及必要的工裝;具有與產品制造工藝相適應的熱處理爐,并且配有自動記錄溫度曲線的測溫儀表。
2) 制造單位同時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能力的,應當具有滿足本附件 C1.1 條規定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
3) 不銹鋼、有色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a) 具有專用的生產廠房(或者清潔場地)和生產設備,不得與碳鋼混放或者混合生產;對于鈦、鋯、鉭等容器的制造,還應當有專用的潔凈封閉廠房;
b) 鈦、鋯等活性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具有滿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設備;
c) 鈦、鋯等活性金屬壓力容器的熱處理設備具有保持還原性氣氛的能力。
C2.1.4 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檢測平臺、無損檢測儀器、理化檢驗儀器、耐壓試驗裝置和泄漏試驗裝置等;
2) 專項條件規定不允許外委的檢測和試驗項目,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3) 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測量裝置,并且按照規定進行檢定、校準合格。
C2.1.5工作外委
制造單位應當有能力獨立完成產品的總體組裝、焊(粘)接、耐壓試驗、檢驗等制造過程,不允許將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元件進行外委。 制造單位的設計、無損檢測、熱處理、理化檢驗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壓制、卷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委,專項條件規定不得外委的,從其規定。
C2.1.6產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證能力
1) 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夠按照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產品標準進行制造,并且在產品生產過程中體現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實施,提供完整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2)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與壓力容器產品制造相關的焊(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耐壓試驗、泄漏試驗等工藝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藝,制造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技術 規范及相關標準建立健全覆蓋本單位所有產品的焊(粘)接工藝規程。焊(粘)接工藝規程所依據的焊(粘)接工藝評定應當在本單位進行,由本單位熟練焊(粘)接人員使用本單位的設備設施焊(粘)接試件。
C2.1.7試制造(注 C-6)
1) 試制造樣品應當能充分體現并且能驗證制造單位申請許可范圍內的制造和檢驗能力;
2) 試制造樣品數量及要求見表 C-6,制造單位至少準備1臺許可范圍的試制造樣品,如果 1 臺試制造樣品不能完全包括許可范圍產品的制造工藝,可以通過增加試制造樣品來達到對所有制造工藝的覆蓋;試制造樣品應當完成耐壓試驗,未進行噴砂 (丸)、油漆、涂裝;鑄造類等非焊(粘)接壓力容器的制造工藝還應當包括鑄件組裝、 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的過程;
3) 典型產品涉及真空絕熱容器(罐體)、搪玻璃容器、多層壓力容器、儲氣井和非焊接瓶式容器時,應當準備相應的試制造樣品。
4) 制造單位同時設計本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 ,應當先按照本附件 C1.3 條進行試設計。
注 C-6:試制造樣品需要銷售使用的,其試制過程應當接受監督檢驗。
表 C-6 D級壓力容器試制造樣品數量及要求
許可級別 數量 試制造樣品要求
D級(1 臺): 一般依據 GB/T 150《壓力容器》或者 JB 4732《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制造[真空絕熱容器(罐體)、搪玻璃容器和儲氣井、非焊接瓶式容器等壓力容器除外],A1級規格不小于φ2000mm、其他級別規格不小于φ800×2000mm,應當帶有人孔(或者Di≥400mm 帶法蘭的接管),設計參數和制造工藝應當覆蓋申請產品范圍,制造工藝必須包括卷板成形,A、B、D 三類焊縫的焊接(脹接);
C2.2.8中、低壓容器(D) 專項條件:
具有產品制造需要的卷板機和單臺額定起重量不小于10t的起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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