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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證專項條件》(2019版)
1 壓力管道設計許可條件
1.1基本條件
1) 配備與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設計、校核、審核、審定人(注 -1);
2) 具有專門的管道設計部門和設計場所;
3) 具有與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相適應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具備利用計算機進行設計、計算、繪圖的能力,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計算機出圖率達到 100%,并且具有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
4) 具備一定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壓力管道設計工作的能力。 注 -1:審核和審定人員統稱為審批人員。
1.2人員
1.2.1 任職條件要求
1) 設計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壓力管道設計、校核、審核、審定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2) 從事壓力管道設計、校核、審批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能力,能夠正確使用壓力管道設計相關的軟件,由鑒定評審機構通過理論知識考試、設計答辯等方式,對其進行壓力管道設計專業能力評價。
3) 理論知識考試包括壓力管道設計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壓力管道實際工程設計案例分析、壓力管道有關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等內容。設計答辯時應當針 對相應許可范圍的壓力管道設計圖樣,對設計圖樣及其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從基礎理論、法規標準、技術要求、工藝結構、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考核答辯。
1.2.1.1 技術負責人
由設計單位主管設計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具有壓力管道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壓力管道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重大技術問題能夠做出正確決定。
1.2.1.2 審定人員
1) 具有較全面的壓力管道設計專業技術知識;
2) 能夠正確運用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并且能夠組織、指導各級設計人員貫徹執行;
3) 熟知相應設計工作和國內外有關壓力管道技術發展情況,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在關鍵技術問題上能夠做出正確決斷;
4) 具有 8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審核工作經歷;
5) 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
1.2.1.3審核人員
1) 具有較全面的壓力管道設計專業技術知識,能夠保證設計質量;
2) 能夠指導設計、校核人員正確執行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能夠解決設計、安裝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3) 具有 5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校核工作經歷;
4) 具有工程師職稱。
1.2.1.4校核人員
1) 能夠運用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具備對設計文件進行校核的能力;
2) 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具有相應的壓力管道設計業績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 具有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校核的能力;
4) 具有 3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工作經歷;
5) 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1.2.1.5 設計人員
1) 能夠運用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
2) 能夠完成相應的壓力管道設計工作,并且能夠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
3) 具有 1 年以上壓力管道設計實習工作經歷;
4) 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
1.2.2 人員數量
1) GA 類和 GB1、GC1、GCD 級設計單位,各級設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業績,專職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人員總數不少于 20 人,其中審批人員不少于 5 人,并且審定人員不少于 2 人;
2) GB2、GC2級壓力管道設計單位,各級設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設計業績,專職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人員總數不少于 10 人,其中審核人員不少于 2 人;
3) 審批人員數量不得超過 30%專職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人員總數;
4) 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壓力管道選材和應力分析能力的設計人員。
1.3試設計
1) 應當提供所申請的相應級別的試設計文件至少各 1 套;
2) 試設計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裝。
1.4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附件 M 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實施壓力管道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編制設計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壓力管道設計技術規定以及有關記錄表、卡。
1.4.1 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各級設計人員管理;
(2)各級設計人員培訓考核;
(3)各級設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4)設計工作程序;
(5)設計條件編制與審查;
(6)設計條件圖(表)編寫;
(7)設計文件編制管理;
(8)設計文件更改管理;
(9)設計文件簽署、校核、審批及標準化審查;
(10)設計文件檔案(含電子文檔)保管管理;
(11)設計文件的質量評定及信息反饋管理;
(12)壓力管道設計許可印章使用管理。
1.4.2 壓力管道設計技術規定
根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范圍,按照國家壓力管道設計相關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編制本單位補充的技術規定和要求。
1.4.3 設計、技術管理有關記錄表、卡
根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范圍和設計單位實際情況,編制設計、技術管理相關的質量保證體系記錄表、卡。
1.5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保證能力
設計單位應當有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能力,能夠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產品標準進行設計,并且在設計中體現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實施,保證設計的產品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1.6換證業績
1) 換證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級別的設計業績至少各 1 套,換證提供的設計文件應當覆蓋設計許可范圍并且具有代表性,無設計業績的應當按照首次申請取證或增項的 要求提供試設計文件。
2) 申請本規則3.6.3.2 條“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單位,許可周期內還應當滿足以下業績要求:
a) 相應級別的設計業績的設計文件各不少于 2 套,并且總數不少于 10 套;
b) 相應級別的設計審批人員變化率不大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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