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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辦(首次申請)、增項、依申請變更、延續的準予批準條件:
1) 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
2) 有與制造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3) 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檢測手段;
4) 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5) 有與制造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6) 能夠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國家質檢總局《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TSG_D2001-2006)。
(二)補證的準予批準條件:
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
(三)依申請注銷的準予批準條件:
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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